汐溟话娱-第237期 进口片发行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义务群类型化分析(上)
【原创】文/汐溟
如果将合同视为有机鲜活的生命体,则合同目的是其灵魂,合同性质是其骨架,而合同义务则是其血肉。对合同问题的剖析,应先定灵魂(合同目的),后寻骨架(合同性质),最后析血肉(合同义务)。血肉的位置不同,对生命机体的影响和作用也就不同。通常,合同是由义务体系构成,该义务体系又可称为“义务群”(王泽鉴教授语),但诸义务在该义务群中的地位并不相同,有轻重之分,对其违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迥然有别。如果说合同性质的主要作用在于区分法律适用(如同一个电影投资合作合同,定义成合作创作合同还是定作承揽合同有重大区别。因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定作人有法定解除权,而在合作创作合同中则没有,纵使承揽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条件,当事人仍可依据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而合同义务性质(主要是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分)的认定则同合同解除权及抗辩权直接相关。
笔者在《进口片发行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分析》一文中对进口片发行权转让合同的性质进行了分析界定,本文主要讨论该类合同项下义务群类型化的划分及其性质问题。
通常情形下,进口片发行权转让合同中会有如下条款以确定转让方义务,该类义务统称为义务集合或义务群:
一、转让方对所转让的版权应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利瑕疵;
二、在约定的条件成就后,如合同生效后、第一笔转让款支付后或者转让款足额支付后等,版权由转让方移转给受让方;
三、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版权链文件;
四、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无水印光盘及其他用于宣发的必备物料等;
五、协助受让方向中影或华夏申请引进指标;
六、协助受让方向国家电影局申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七、协助受让方同影片国外版权方沟通;
八、对于影片在国外的宣发信息及时向受让方反馈,或者在受让方需要时向其提供;
九、协助受让方获得影片的相关署名;
十、收到转让款后提供增值税发票;
十一、保密,禁止泄露影片重要信息;
十二、不得再向第三方转让发行权或者将合同项下权利另行授权给第三方;
十三、若遇到侵权情形,应积极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影片权益等等。
笔者认为,同国内影片发行权转让合同一样,受让方的交易目的是获得影片版权,并通过对其利用获得商业利益。鉴于此,结合诸义务的基本内涵,本文对前述诸义务的性质尝试类型化界定的努力。
主给付义务,系指“债之关系所固有、必备,并能决定债之关系(尤其是契约)类型之基本义务。例如于买卖契约,出卖人应交付其物及移转其所有权,买受人应支付价金之义务”(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北京大学出版社,68页)。主给付义务主要通过合同主要条款的形式表现。例如,买卖合同中,一方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88页)。本文认为,在进口片发行权转让合同中,主给付义务是移转发行权,且移转发行权是唯一的主给付义务。因为版权转让就法理而言可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130条规定的买卖合同的定义是“买卖合同是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版权转让本质上是版权的买卖交易,移转权利则应为固有条款内容。同时因为发行权是无体物,不需现实交付,按约定条件将其移转而无保留即是完成了交付;又因为合同性质为版权转让关系,移转发行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在前述义务群中也只有该项义务具备如此基础的作用。
从给付义务,系指“主给付义务以外,债权人可独立诉请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之义务。从给付义务之
如果将合同视为母鸡鲜活的生命体,那么合同的目的是它的灵魂。
合同的性质是它的股价,合同的义务是它的学生对合同问题的剖析,应该先定灵魂后雄骨架,最后吸血肉。
血肉的位置不同,对于生命机体的影响和作用也都不同。
通常合同是由义务体系构成的,这个义务体系又可称为义务群,但主义务在义务群中的地位并不相同,有轻重之分。
对其违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迥然有别。
人如果说合同性质的主要作用在于区分法律适用。
比如同一个电影投资合作的合同定义为合作创作合同,还是定义为承揽合同,与它是有重大区别的。
因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定作人是有法定解除权的。
而在合作创作合同中,他就没有。
纵使承揽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条件,当事人仍可依据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而合同义务的性质当然主要是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以及附属义务的区分。
这个认定对于合同的解除以及抗辩是有重大影响的。
我们在进口偏发行权转让合同的性质的分析那些栏目中,对进口偏发行权转让合同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和鉴定。
那么这一期呢我们主要讨论这一类合同项下义务群类型化的划分,以及它的性质问题。
在通常情形下,进口片的发行权转让合同中会有如下条款,以确定转让方的义务。
他的义务统称为义务集合或者是义务权及转让方对所转让的版权应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利瑕疵。
在约定的条件程度后,如合同生效后,第一笔转让款支付后或者转让款足额支付后的版权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
第三,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本车辆文件。
第四,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无水印光盘及其他用于宣发的必备物料等,并无协助受让方向中影或者华夏申请引进指标。
第六,协助受让方向,国家电影局申请电影片工业许可证。
第七,协助受让方同影片国外版权方沟通对于影片在国外的宣发信息,及时向受让方反馈,或者在受让方需要时向其提供。
第九,协助受让方获得影片的相关署名,就是收到转让款后提供增值税发票,就是十一保密,禁止泄露影片重要信息。
十二、不得再向第三方转让发行权,或者将合同项下权利另行授权给第三方。
十三、如果遇到侵权的情形,应积极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影片的权益等等。
我们认为啊从国内影片发行权转让合同一样,受让方的交易目的是获得影片版权,并通过对其利用各个商业利益构建预测。
我们结合注意义务的基本内涵,对前述义务的性质尝试做一个类型化的界定的努力主体费义务。
那么它是指债之关系的固有必备,不能够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比如说买卖合同,出卖人应该交付标的物以及转移所有权,买受人应该支付价金的这种义务不给付义务通常通过合同主要条款的形式表现,例如买卖合同中一方移转标的物所有权。
在进口片的发行权转让合同中,主体付应用是转移发行权,且转移发行权是它的唯一的主体付义务。
因为版权转让就法理而言,它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比如说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版权转让本质上是版权的买卖,交易转移权利是他的固有条款的内容。
同时呢因为发行权是无体现,不需要限时交付,按约定条件将其一个n 保留,那是完成了交付。
又因为合同的性质是版权转让关系。
那么转移发行权决定的合同的类型在前述的业务群当中也只有该项义务具备如此基础性的作用,还同给付义务呢。
它是指主给付义务之外,债权人可以独立诉请的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之义务。
从给付义务,它的发生基础有三,首先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分为债权,让人应该将证明债权的违建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关于主张该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形。
其次,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再次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补充的区别解释啊,比如这个名狗,他的出卖人应该交付他的血统证明书呃。
王丽玲教授认为,从给付义务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存在不具有决定合同关系的性质和目的的义务。
比如在买卖合同当中出卖,在出卖标的物之后,应当负有的交付单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