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西宁。
本期的话题依然是对我们第八期版权沙龙当中学员问题的回复。
我们想向大家表达的观点是,信众对佛教题材的影片进行支持或者是投资应该选择的方式。
我们建议应该是以投资合同的方式是对于制作方而言风险最小。
我们的学员是一个电影的制作公司,然后他想拍摄一部佛教题材的影片,然后会有大量的受众想对影片进行支持。
然后有一些高额的投资,然后这些信中们呢有些一些要求是要求是用赠予的方式,有些要求说呃可以投资。
投资完之后呢,有发行收益,要求学员直接将这个发行的收益赠送给寺庙或者是妇幼院或者是老医院。
然后这里边呃我们的学员的问题是哪一种方式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以及哪种方式最为妥当。
我们的建议是在这种关系当中应该采用最为基础的影片投资合同关系。
就是抛开信中的身份,我们将它设定为一个最为典型的影片投资人。
然后他对影片进行投资。
在这个合同关系当中呢,他除了对影片投资之外,不享有影片的版权,不享有影片的署名权,不享有影片的这种管理权以及相关的这些权利。
因此就是一个典型的投资和收益的一种关系。
他对影片投资按照投资比例享有影片的发行收益,这是我们平时所见到的最为普通的影片投资合同关系,他义务是支付投资款权利呢不享受发行收益。
那么这就是最为典型的投资关系,然后不涉及到版权,不涉及到与版权相关以及与影片制作相关的任何的权责,他都不要参与。
这样的话这个公司可以用他的资金去拍摄影片。
然后拍摄完影片之后,大家都非常的避免麻烦,可以向他进行结算收益。
这个收益结算完之后,他可以去做任何的去增补,那是他自己的一个权利,不涉及其他的问题。
我们不建议用赠与的方式,因为赠与本身会有两个问题。
第一,如果说大量的证据他会不会后悔,合同签订完之后,如果是一个赠与的合同或者一个赠与的意向,其实赠与本身是可以撤销的。
这样的话,对于影片的投资款本身构成一种不确定性,就有可能有些人会撤回。
另外一点,就是如果说信众以及投资主体不确定,这里面涉及到一个主体的资格问题,有可能违反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
就不是说哪一个主体都可以去接去接受不确定的一些群众的一些支持。
然后是可以把这些知识转化成一种资金,这具有基金的一种性质。
它肯定应该说是违反国家管理秩序的。
所以这个有可能给制作公司带来法律风险,所以也不建议这么做。
然后另外一点呢,就是也不建议在合同当中约定向第三方进行结算。
比如说把这个收益像孤儿院呀或者养老院也不建议这样做。
因为这里边涉及到一个履行的问题,就是如果说心中的观念转变了,他有可能就核查最后这个款项发行收益是不是真正的向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
如果没有结算,轻视一个合同问题严重的话,可能涉及到一些侵占的问题。
总之呢如果是赠与,如果是按照向第三方结算,他都有可能衍生出很复杂的问题。
这些问题随着信众的这种观念的转变,都有可能他的决心的转变。
他很多其他部门都有可能会对影片的制作以及影片的发行,以及制作者本身构成法律风险。
所以我们建议回归到商事的范畴,按照商业正常的习惯去操作,大家都会安全。
不光是信众对于佛教题材影片的一个投资,一个支持,包括其他题材的,其实也是相同一个道理。
建议不要绕开商业的问题,就用商业的方法去解决,这样最为安全。
谢谢大家。
我是新媒体,我们下期再见。